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
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是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
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
二是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
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
(2)贈與
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
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
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
合同約定的義務。
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銷權的贈與人可能同時享有任意撤銷權,但享有任意撤銷權的贈與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時)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銷權。
三是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
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
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
合同也失效,贈與人可以對受贈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