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法定財產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沒有反證推翻,一方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據來證明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