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會法》及《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當通知工會,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程序即可,而應理解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
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
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還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依據《勞動
合同法》及《工會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
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
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一條: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
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
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