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
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經沒有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到
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
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說居住還沒到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他在該處取得
拆遷補償款后,一般是沒有權利再主張其他公租房
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無住處的常住戶口,到
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
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了滿五年的,就有權分割。
4、在被
拆遷公有住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還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
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而公租房的
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割,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那么他就對各處被
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