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
執行。對“完成工傷認定”的理解,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從該條規定看,其本意在于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指導尚處于草擬醞釀階段、還沒有最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主體依據修改后的新條文作出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作出時間為工傷認定完成時間。對在新條例施行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在新條例施行后才送達的,不能認為工傷認定尚未完成。
另一種意見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并送達當事人時工傷認定完成。對工傷認定完成時間的認定,應以整個工傷認定程序的完成予以確認,既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制作完成,也包括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給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