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
基金可以不托管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私募
基金的發行數量逐漸上升,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投資私募
基金。出于對私募
基金的資金安全考慮,部分投資者會選擇有托管制度的私募
基金,但也有投資者不希望強制托管。那么,私募
基金可以不托管嗎?下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私募
基金的定義
私募
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
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
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私人
股權投資,又稱私募
股權投資或私募
基金。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
股權投資
基金,然后交由私人
股權投資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標公司。私人
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
股權投資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二、私募
基金為什么要托管在銀行賬戶
《
證券投資
基金法》要求:
基金資金的托管人只能有具備托管牌照的商業銀行擔任,托管銀行將行使資金保管、使用審核等職能,說白了就是為了避免
基金公司捐款跑路,或者
基金公司破產后投資者血本無歸的事情發生。
三、私募
基金可以不托管嗎
除
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
基金應當由
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
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
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
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因此,
基金托管并不是必須的。私募
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
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
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
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額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
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我們還需要明確的一點就是:私募
基金綜合托管服務是指
證券公司為私募管理機構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服務,屬于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及融資融券等業務的延伸服務,因此,取得私募
基金綜合托管服務業務資格,但并未獲得
基金托管資格的
證券公司,不能擔任私募
基金托管人。兩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四、私募
基金托管業務與
基金綜合托管業務(
基金服務業務)的區別
(一)準入條件方面的區別
所謂
基金綜合托管業務是指券商圍繞
證券經紀業務延伸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綜合性的服務,雖然此類服務也屬于一種“托管”業務,但并非是《
證券投資
基金法》規定的
基金托管業務。券商開展
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符合《
證券投資
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取得證監會許可取得的
基金托管資格后,才能對外開展
基金托管業務。而開展
基金綜合托管業務對凈資產、是否設立有專門的托管部門、取得
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等方面都沒有硬性要求,最為明顯的許可準入門檻即為
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法律關系方面的區別
在
基金托管業務范圍內的投資者與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間是信托關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時承擔雙重受托責任;在不選擇托管的情況下,私募
基金可以委托資產保管機構代為安全保管
基金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和資產保管機構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
(三)
基金業協會為規范
基金綜合托管業務發展出臺新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實踐中存在混淆
基金托管業務與
基金綜合托管業務的情況,2016年11月15日
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
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在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基礎上新增了
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和附屬服務業務,明確定義了各類業務邊界。很多投資者在購買私募
基金時,都會有一個疑慮:私募
基金可以不托管嗎?在此,我們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
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須在
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
基金的財產安全制度。溫馨提醒廣大投資者,在選擇私募
基金投資時,為了資金的安全,還是選擇有托管制度的私募
基金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