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證明責任分配
從當事人的立場來看,證明責任可以被概括為,當某個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某一方當事人將承擔以該事實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獲認可的危險或不利益。這種及于當事人的危險或不利益就是所謂的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由該定義可知,證明責任分配到哪一方,將很可能影響到裁判的結果。關于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證明責任分配,國內外立法觀點基本一致。在不動產善意取得中,應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負證明自己是善意的舉證責任,而由否定第三人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實權利人)負擔舉證責任,法官最終通過自由心證對該問題加以解決。具體到本條規范內容,由于登記簿是以國家信譽作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權利表征度”要高于動產的占有。而且《民法典》第216條也明確承認了登記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原則上應由否認第三人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證明取得人為惡意,就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