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現分述如下: 一、公民的作品。 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
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沒有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體權、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權不受限制許可現場直播、公開傳送其表演、錄音錄像、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和信息網絡傳播表演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廣播、轉播節目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