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有什么不同 一、
違約金和定金有什么不同
定金與
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并且都有擔保
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
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而
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
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
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
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
違約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征約的作用,而
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
合同中約定的,而
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
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
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
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二、
違約金與定金條款怎么選擇?
在
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
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
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違約金相當于一方因對方
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樣,守約方根據
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賦予守約方適用選擇權,能夠起到保障其
合同利益,補救其
違約損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許守約方并用
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其一是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并無必要,其二是
違約金與定金并用,其數額可能遠遠高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
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違方獲得的補償高于其所受的損失,這與
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的。
因此,
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
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
合同中既約定
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
違約時,對方要求
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一般說來,選擇適用
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
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而這兩者是不能并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