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法》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許可性條件,即只有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才可辭職;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37條預告辭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依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精神, 《勞動
合同法》并沒有禁止被派遣勞動者實施預告辭職,因而被派遣勞動者依然享有預告辭職的權利。
被派遣勞動者是否可以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37條預告辭職呢?筆者認為,答案應當是肯定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勞動
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的專門規定屬于特別法,關于勞動
合同的一般規定屬于一般法,凡特別法未作規定的,可適用一般法的規定。第二,賦予被派遣勞動者預告辭職的權利,有利于被派遣勞動者通過擇業自由權的行使來擺脫派遣就業狀態,這也符合派遣就業的過渡性就業的特點。第三,勞務派遣是一種流動性較大的彈性就業方式,勞動力的流動性要大于其他的勞動形態,如果其他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都享有預告辭職權,而只有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不能享有,這對于被派遣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