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承包關系中,承包方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需要按照企業承包
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發包方負責檢查監督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但不直接參與承包方的日常工作。由此引出了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的重要區分點—人身隸屬性。
2、到工廠工作,服從單位領導和管理,單位給你們發放工資,和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這是勞動關系的本質所在;而承包關系雙方沒有領導關系,而是互相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雙方是協作的關系。你們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實際上形成的是勞動關系。
3、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的區別是性質不同。承包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確切的定義,在企業范圍內的承包關系作為一種責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關系,可以從屬于勞動關系,也可以從屬于民事關系。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
4、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中可以看出,從屬性和有償性是勞動關系的兩大主要特點。
5、勞動關系與承包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勞動關系受勞動
合同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所規范的勞動關系主要特征是,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受所在單位的管理和指揮,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勞動關系建立后,雙方在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上則有了從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