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僅僅按照產權登記的情況將房屋一概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夫妻
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因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系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的真實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為該房屋產權的權利人,因此,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應注意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
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并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
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