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泄露個人信息多少條有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提供個人信息的,不管多少條都有罪。對于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達到五十條以上的,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
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界定公民“個人信息”范圍
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行蹤軌跡等全面信息。
最高法公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為五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征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尋找客戶并獲利,最終被判刑。
實踐中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尚存爭議,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刑法相關規定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全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現實需要。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屬于“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綜上所訴,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比較私密的信息,一般情況下,只要泄漏公民個人信息五十條就會被定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越多,法律定罪的力度越嚴重。因此,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合法公民,在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