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7號) ,通知明確,申請
執行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自訴的方式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從而把老賴送進監獄。
▌什么是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符合什么條件“失信被
執行人”才會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www.njLawyer.cn。
▌哪些屬于“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大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www.njLawyer.cn。
(三)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四)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南京律師網。
▌哪些屬于“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
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南京律師網。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
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
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
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www.njLawyer.cn。(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www.njLawyer.cn。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執行人員進入
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南京律師網。
(六)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律師提醒:
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公安、檢察機關通過公訴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外,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通過自訴方式追究被
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應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南京律師網。
2、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進一步,如何收集相關證據,追究被
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把“失信被
執行人”送進監獄。
一、收集證明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
2、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二、收集證明被告人負有
執行義務或協助
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被
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
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
保全裁定書,訴訟
保全裁定書,先予
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
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
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
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
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
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
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
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于
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
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復印件。副本或復印件上須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南京律師網。
三、收集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包括:
1、證明被
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
執行法院為調查被
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2)
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
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
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3)
執行法院查詢被
執行人、擔保人存款、
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4)
執行法院查詢被
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
執行人向
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
(6)
執行法院對被
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7)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
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
(8)其他能夠證明被
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2、證明屬于協助
執行義務人的工作職責、業務范圍或者協助
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托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文件、查詢記錄等。
四、收集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
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
1、證明被
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
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查詢記錄、擔保函、轉讓
合同、交易記錄、財產過戶登記等;
2、證明協助
執行義務人接到
執行法院協助
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
執行的證據,包括相關協助
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證明協助
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
執行的其他證據材料;
3、證明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
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范圍的證據材料;證明被
執行人、擔保人、協助
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的證據材料;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
執行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
執行人因妨害
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
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
執行法院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包括
執行法院出具的罰款決定書、
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其他證明被
執行人因妨害
執行被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等;
5、證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
執行或者對
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鑒定報告等;
6、證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被告人占有財物、票證的證據,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動的證據材料等;
7、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
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虛假訴訟、仲裁、和解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和解協議,庭審筆錄,相關證人的證言,履行虛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和解協議的證明材料等;
8、證明被告人偽造、毀滅有關被
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證據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
執行法院查明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鑒定報告等;
9、證明被告人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等;
10、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
執行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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