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規定的”是指《
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二節規定的
著作權歸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沒有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的
著作權的歸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補充,該解釋稱:“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
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
著作權歸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的完成付出勞動的,
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解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 一、“當事人合意”,是指當事人經協商同意,是當事人的真實思想意思的表示,但是應當簽訂
合同,在
合同中約定
著作權的歸屬,依法簽訂
合同作出的約定,受法律保護,故規定有約定的,依約定; 二、沒有約定的,歸該特定人物,這是因為其作品為自傳體作品,作品中反映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情節均是特定人物的親自經歷; 三、特定人物的自傳體作品由特定人物提供素材、證據,經執筆人創作、整理后,經特定人物審閱定稿后發表,其社會影響、民事責任,均由特定人物負責。 合意人創作特定人物的自傳體作品創作完成后,特定人物支付一定的報酬作為執筆人,整理人的勞動報酬,自然取得了該作品的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