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緝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關和公安雙重垂直領導,以海關領導為主的海關緝私警察隊伍,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反走私斗爭新體制。緝私警察既是海關的一支專職緝私隊伍,又是公安部門的一個警種。國家賦予緝私警察偵查、
拘留、
逮捕和預審職責,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開展工作,
執行任務,從緝私體制和執法權力上解決原來存在的打擊走私手段不足和刑事處罰軟弱無力的狀況。
二、主要流程:
1、研究提出海關打擊走私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國海關反走私形勢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偵查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直接組織查辦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導全國海關緝私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提出查處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執法標準、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體適用法律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辦理對緝私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案件(復議、訴訟、行政賠償的除外);承辦總署案件審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4、受理總署緝私局
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刑事申訴案件;管理、指導和辦理緝私部門治安處罰及其復議、應訴工作。
5、研究提出打擊海上走私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6、研究提出緝私情報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綜合治理方針、政策及措施并組織實施;承辦對各地、各部門及海關系統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推動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大型企業簽訂反走私綜合治理合作諒解備忘錄工作
8、研究提出海關緝私警察隊伍管理、裝備管理、警務督察、紀檢監察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9、組織開展海關打擊走私違法犯罪的國際(地區)間合作。
三、海關總署緝私局設有以下處室:
辦公室、政治處、督察處、政治處、偵查處、查私處、情報處、法制處、海緝處、計裝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