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于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 當事人申請
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正式確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
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
再審”。但在..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
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此處的“申訴”,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才將此款的“申訴”改為“申請
再審”。至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的是
再審申請,而不是申訴。2012年《民事訴訟法》..百九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申請
再審。 申請
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一、申請
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
再審申請。 二、申請
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三、申請
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后的2年內,超過2年,則喪失了申請
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四、申請
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44條的規定,這里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
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
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
再審申請應當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