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
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一、抵押借款
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
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
抵押貸款
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合同簽訂日期、地點、
合同生效日期;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四)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處所、使用權屬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財產現值;
(七)抵押財產及其產權證書的占管方式、占管責任、毀損和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財產投保的險種、期限;
(九)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
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貸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借款人
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
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
二、擔保
合同應列明哪些內容?
1997年12月1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擔保
合同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后,在其所擔保的
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
合同履行擔保。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有權向被擔保人。
(三)擔保人提供擔保后,在擔保
合同的有效期內,受益人未按照債務
合同履行義務而使被擔保人因此免除債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四)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五)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我國法律中沒有就抵押借款
合同規定必須要辦理了公證手續之后,才能生效。因此在
合同簽訂之后是否辦理公證,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但因為提供了抵押,所以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的效力就不是那么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