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離婚也就是需要打
離婚官司,此時當事人一方
起訴的,首先需要搞清楚,自己應該到哪家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之后才是按照規定準備相應的
起訴材料。哪家究竟夫妻中的一方訴訟
離婚去哪家法院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訴訟
離婚去哪家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關于當事人應向哪些法院提
起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
管轄問題。
管轄是指在法院系統內部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各級法院之間
管轄權的劃分屬于級別
管轄的問題,同級法院之間
管轄權的劃分屬于地域
管轄的問題。在提
起訴訟的過程中,應當先確定一個案件的級別
管轄,再確定其地域
管轄。
1、
離婚案件的級別
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的
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對于在當地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其他情形的
離婚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
管轄。
2、
離婚案件的地域
管轄。
通常情況下,
離婚案件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訴訟
離婚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1、首先是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
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規定在重婚或
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2)1989年12月《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14個標準,這14個標準的具體內容,也就是
起訴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舉證的。一般來說,第一次
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以上二個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判離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決
離婚的,會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如一方堅持
離婚,須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半年后,第二次提
起訴訟才可能判決
離婚。
2、關于孩子直接
撫養權歸屬問題。
如何認定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關于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婚姻法》三十六條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3)十周歲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見;
3、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這是
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很少有
離婚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確定一致,婚姻維持時間越長,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越難確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1)共同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列舉方式列出了應該定性為共同財產的范圍,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房產,不動產,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裝修;家具電器;存款,一般以余額分割為主,如果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轉移隱匿的情況,以查實的為分割基數;
股票,以資金賬戶和
股票市值的總額計算。公司、企業
股權,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凈值計算。其它可計數的共同財產。(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即平分基礎上,參照財產來源、本著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女方以及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一方。
4、是關于無過錯賠償及精神賠償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四十六條,對于無過錯方可提出精神賠償的范圍和種類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即只有重婚、
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四種情況,無過錯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對于賠償標準,高院的解釋是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實際賠償數額根據當事人自身的條件狀況,以及精神損害是否有嚴重后果,賠償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持的精神賠償費因各地經濟水平不同,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從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訴訟
離婚的要選擇正確的法院,否則提起了
離婚訴訟,法院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因此,了解清楚訴訟
離婚去哪家法院其實還是很重要的。而在訴訟的過程中,也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并且在哪方面產生了糾紛的,也需要相應的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