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涉嫌刑事犯罪,與中國公民享有同樣的刑事訴訟權利,但是,其在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方面有其獨特性,需要特別注意。首先,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涉嫌刑事犯罪必須聘請中國執業律師。外國律師在中國是不能以律師身份辦理案件的。其次,外國人所屬國駐華領事館的大使或者公使可以使領館的名義為涉案外國人委托中國律師。 中國公民犯罪,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可以為提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為其
刑事辯護。一旦外國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而其有權聘請律師的親友又遠在海外該如何委托辯護律師呢?通常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方法是,根據我國涉外案件規定的委托代理手續辦理。即家屬在國外簽署授權委托書,經當地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后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之后寄到中國。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可能會影響到及時獲得律師的幫助。 對于這種情況怎么才能盡快的委托到律師,讓律師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呢? 我們可以采取第二種措施,求助外國人所屬國使領館。因為,根據我國加入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規定,可以涉案外國人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大使或者公使以使領館的名義委托中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