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工資是否可以抵債 一、債務人的工資是否可以抵債
如果欠條到期了債務人不還錢,那么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要求債務人還錢。只要債務人有工資,那么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債務人的工資來還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月在
執行對方工資還錢的時候法院需要先扣除一部分工資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將債務人的工資全部用于還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法院不能
執行的財產有哪些
1、絕對不能
執行財產包括由立法規定的不可
執行財產:
(1)被
執行人、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財產。
(2)被
執行人獲得的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
(3)有關撫養子女的債權、贍養父母的債權,被
執行人的基本
保險基金。
(4)被
執行人從事職業、技藝或手藝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書籍,被
執行人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
執行人有義務為提供公共服務而保存的物品,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
醫療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專項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相對不
執行的財產是指一般不予
執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滿足特定條件情況下才能
執行,通常是不作為
執行標的財產。
(1)處于承包經營期限以內的土地財產權,只有在缺乏其他動產的情況下,才能獨立于不動產單獨予以
執行。
(2)正在航空運輸中服務中的航空器、航線上航行的船只,鐵路運行中的列車,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或者法律特別授權不
執行。
(3)保障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當地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生活費用,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時間
執行扣押。
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如果有保證人的,可以要求保證人償還。如果沒有,則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對債務人的工資進行強制
執行。但要是債務人存在其他財產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