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具體應參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故意傷害罪的成立。
(四)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對死亡結果,行為人屬于過失)。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構成的特征是:
(1)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觀上是故意加過失的雙重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