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房屋
拆遷補償
蕪湖市房屋
拆遷補償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
一、臨時安置費(住宅房)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確認的
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積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2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
(一)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二)產權調換。
1.選擇現
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支付 4 個月臨時安置費。
2.選擇期
房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過渡期 36 個月以內的,從搬遷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標準支付;過渡期 36 個月以外的,從逾期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標準增加100%支付臨時安置費。
選擇期
房產權調換征收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過渡期 36個月以內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過渡期 36 個月以外的,從逾期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期
房產權調換的,另按上述標準支付 4 個月臨時安置費。
二、停產停業損失費(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
辦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元/月)確定。
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2‰(元/月)確定。
(一)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支付4個月。
(二)產權調換。
1.選擇現
房產權調換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2.選擇期
房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從搬遷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三、搬遷費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機械設備的被征收房屋搬遷費,可按評估價格計算。
(一)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二)產權調換。
1.選擇現
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支付一次搬遷費。
2.選擇期
房產權調換的,按上述標準支付兩次搬遷費。
四、其他相關補償
(一)地下室、天面
建筑補償。
與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圍護墻體、水泥地面,有相應出入通道(樓梯、門)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
建筑的樓梯間征收時,結合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計算補償。
1.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準價格結合以下比例計算補償: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積;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積;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積;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積。
2.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補償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結合以下比例計算補償: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計算補償金額;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計算補償金額;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計算補償金額;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計算補償金額。
(二)架空層、閣樓補償。
1.架空層。
(1)依坡地、凹地
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圍護結構的空間層,按下列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層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層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層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層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設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按上述標準的50%計算補償金額。
2.閣樓。
房屋凈層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閣樓,按下列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陽臺、走廊補償。
與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陽臺、走廊征收時,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積計算補償:
全封閉陽臺、有柱和圍護結構走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70%計算補償;未封閉陽臺、無柱和無圍護結構走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50%計算補償。
不但明確規定了
拆遷補償的計算依據,并且對對
拆遷前搶建的行為做出了不予補償的規定。如您遇到
拆遷補償爭議的,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并積極委托專業律師代為處理,切不可采取過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