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會和用人單位簽署一份勞動
合同,對工資報酬、工作內容等作出規定。現在大部分勞動
合同都有固定期限,到期后雙方決定是否續簽,如果不續簽則代表勞動關系的終止。那么終止勞動關系后能繼續領工資嗎?下面我們就為廣大勞動者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終止勞動關系后工資如何結算?
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于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盡快發放,畢竟對于勞動者來講,干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干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二、哪些情形下解除勞動關系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
4、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
5、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面的文字中,我們圍繞終止勞動關系后能繼續領工資嗎這個問題展開了簡單分析。如果在
合同到期后,雙方友好協商,終止勞動關系,那么單位是不支付任何補償的。但是因客觀原因導致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被迫終止的,用人單位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個是一次性結清,不是以后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