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
票據行為包括哪些?
狹義的
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
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
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根據
票據行為的性質,狹義的
票據行為還可以分為基本的
票據行為和附屬的
票據行為。基本的
票據行為是創設
票據的行為,即出票行為。
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后,
票據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是由出票行為引起的。附屬的
票據行為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是以出票為前提,在已成立的
票據上所做的行為。基本
票據行為和附屬
票據行為
票據的簽發行為是各項
票據行為的開端,簽發
票據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其他
票據行為的基礎,所以它是創立
票據的原始行為,稱為基本
票據行為。根據基本行為產生的承兌、背書、保證、追索、付款等其他
票據行為沒有基本屬性和原始創造性特征,稱為附屬
票據行為。
二、
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于商法,
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征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
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
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
票據法的規定,在
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
票據行為人必須在
票據上簽章,其
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于
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
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
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
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
票據文義直接決定
票據的權利和
票據義務的范圍和最高限度。我國
票據法第8條規定: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據無效。
(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
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
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
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
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
票據上所作的各種
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
票據上背書、承兌,則背書、承兌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
票據本身或
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
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
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
票據法都確立了
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
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同一
票據上的各種
票據行為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
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
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
票據債權。我國《
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
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像出票行為就是基本的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征包括獨立性、要式性、連帶性等。不管是出票、承兌還是背書等
票據行為,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書面要求才行。并且,各個
票據行為是獨立存在的,即便有
票據行為無效的情況,也不會影響其它
票據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