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
保險的
保險人在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
保險的
保險人按照
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
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
保險的,由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
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墊付。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于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適用的法律條文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法》和《民法典》中,這些法條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賠償比例等都做了明文規定。通常來說,當事人處理
交通事故應該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即便是對事故認定不服,也應該通過申請復核的方式采用合法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