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流程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
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
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
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二、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效是多久?
1、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2、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3、重新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其中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流程包括提出申請、受理、復核及出具復核結論等環節。當事人應該抓住復核的機會,因為按照規定,只有一次機會。如果經過復核仍然有異議的,就只能走訴訟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