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須有法律規定違法行為。這里的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指新《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且已導致
離婚的四種違法行為。這些是嚴重違反婚姻義務或嚴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權益,并造成
離婚的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指出的是,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它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等,或雖實施了前述法定違法行為尚未導致
離婚的,均不屬于
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導致
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何謂
離婚財產損害,在我國學者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意見認為,
離婚財產損害,是指因實施法定違法行為致配偶他方現有財產利益受到損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養義務,造成配偶他方現有財產利益的損失或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損害所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藥費、誤工費等。
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
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
離婚,使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均屬于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發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精神損害,只需確認配偶一方有上述違法行為已導致
離婚的,就可以認定,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
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配偶責任的,應按婚內侵權行為處理,不適用
離婚損害賠償。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但請求人無過錯。如因過失傷害家庭成員等導致
離婚的,因不具備主觀要件,故不承擔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即構成
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