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是協議
離婚需要當事人滿足一定的條件,在
起訴離婚中,同樣也是對當事人滿足的條件做出了要求的。那到底
起訴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呢?可能很多人有
起訴離婚的打算,但對這方面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
起訴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
離婚案件的
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
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
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即要求
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
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
離婚起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案件
起訴時,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離婚起訴狀有一定的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其中,
離婚起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
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三、在哪個法院
起訴離婚
應到哪個法院
起訴離婚呢?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4)下列
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很顯然,
起訴離婚與協議
離婚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同的,就包括需要滿足的條件、具體
離婚手續的辦理等等。至于這其中,
起訴離婚要滿足什么條件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
起訴離婚過程中,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定要小心謹慎的對待,否則的話自身利益就有受到損害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