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
合同,是指
著作權人依法將自己所有的
著作權轉讓給受讓人,雙方為此行為協商約定的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對轉讓人、受讓人均具有約定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人轉讓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時,雙方應當訂立書面轉讓
合同,訂立的書面轉讓
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作品的名稱; 二、 轉讓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 轉讓價金; 四、 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違約責任; 六、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簽訂后,受讓人只能行使
合同明確約定的權利,未作許可或未明確許可的權利,受讓人不得使用。 對于
著作權轉讓
合同引起的
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對轉讓雙方因權利轉讓未采取書面形式產生糾紛案件的處理,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的規定,審查
合同是否成立。 《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該
合同成立。”該法還規定:“采用
合同書訂立
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
合同成立?!比嗣穹ㄔ阂?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的規定審查,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
合同,或
合同未生效產生的
著作權轉讓
合同糾紛符合
合同法規定的要件,認定
著作權轉讓
合同成立,雙方應依
合同履行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