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好財產
保全 。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
保全。如訴前財產
保全的,必須在
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
起訴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有
管轄權的法院為
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
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
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
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
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
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
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
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
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
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
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
上訴遞交
上訴狀,進入
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8、就是
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