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護人?
1. 監護人是指對人(多為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的人,一般來說是父親和母親,這是簡單家庭的狀況。然而當原親生父母有的因為特殊情況無法養育自己親生子女,孤兒院或寄養家庭就變成小孩的監護人。亦有些父母雙亡的小孩由親戚照顧,照顧小孩的親戚就變成小孩的監護人。一些無法照顧自己的成年人(如智障人士)亦會有監護人。
2.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推定監護人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對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責任。一般說來,法院在認定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時,應根據社會一般人能盡的監護義務,結合被監護人的年齡、監護人的監護條件和能力,以及周圍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察確定。
一般說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年齡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對監護人的監護義務要求越高。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監護人此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他可以以自己盡到了監護責任為由,適當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
然而,監護人對于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時,因監護人為自然人或單位的不同,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有差別:
1)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沒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在后一種情形下,監護人僅承擔補充性的賠償責任。
2)在單位擔任監護人時,沒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被監護人用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在單位擔任監護人時,考慮到單位作為非自然人的特殊性,在認定單位有無盡到監護責任以及在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時,應當采取較自然人更為寬松的標準。
在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之訴中,被監護人有財產的,應當以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為共同被告(單位擔任監護人的,僅以被監護人為被告);被監護人沒有財產的,僅列監護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