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
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
合同規定或
違約,并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
合同金額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
合同價格的10%以內;履約擔保書是由
保險公司、信托公司、
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
合同價格的30%。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 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一、履約保證金的目的
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
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
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
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
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并且并不以此為限。
二、履約保證金的替代性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
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
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