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幼兒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承擔
未成年孩子在學校、幼兒園發生了事故該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收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1、此處的受害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即十周歲以下的學生。
2、人身損害發生的場所包括幼兒園、學校和報名參加的其他的教育機構,此處的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如參加的鋼琴培訓班、書法繪畫培訓班等各類的培訓學校。
3、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沒有義務證明此處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只要能證明損害是孩子在這種地方學習、生活的時候發生的就可以要求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
4、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唯一免責事由就是,其自己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否則即使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1、此處的受害主體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人身損害發生的場所包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3、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需要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存在沒有盡到的教育、管理職責才能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兩個學生在打架,老師就在旁邊,但是卻沒有做出制止,以至于使其中一個同學受傷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說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老師給予及時的制止就不會發生其中一個同學受傷嚴重的情形。
最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收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
1、要由侵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能夠證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管理職責的,則受害人可以要求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孩子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首先做到的是不要慌、及時帶孩子去醫院接受治療,待孩子確定沒有大礙了之后,可以依據相關的具體情況要求相應的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