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民在生前立下的遺囑來看,如果合法有效的話,則在公民去世之后就可以得到
執行,此時一般是由具體的遺囑
執行人來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
遺產的。但是實踐中該怎么確定遺囑
執行人呢?要是你對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話,不妨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么確定遺囑
執行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
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
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
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
執行遺囑。遺囑
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
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
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
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
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
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
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
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
執行。
二、遺囑
執行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遺囑繼承人權利
(1)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
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有無涂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
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
遺產的數量、
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2)有限處分權。遺囑
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
遺產進行有效控制。
(3)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
執行人在
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
遺產,這里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
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
遺產。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
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
執行人的
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
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
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于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遺囑
執行人義務
(1)清理登記
遺產。由于遺囑的訂立至遺囑生效,一般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
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
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
遺產項目較多,有編制清冊的必要時,應編制
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
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清冊應在
執行人交付
遺產之前或同時交與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也有權請求
執行人編造和交付
遺產清冊。
(2)妥善管理和保護
遺產。在繼承人分割
遺產或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
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
遺產,以防止
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管理和保護
遺產,是指管理和保護遺囑中所處分的
遺產,對遺囑中未作處分的
遺產,遺囑
執行人自然無權管理。管理
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
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3)按照遺囑內容將
遺產最終分割給遺囑繼承人。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遺囑
執行人為
執行遺囑,非因可歸責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可請求繼承人賠償。遺囑
執行人
執行遺囑所需的
執行費,應從
遺產中支付。
遺囑
執行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遺囑能以按照立遺囑人的安排分割
遺產而設立的。因此,只要是在遺囑繼承當中,那么就必然涉及到遺囑
執行人的確定。至于應該怎么確定遺囑
執行人,上文進行了闡述。而作為遺囑
執行人的,除了享有一些權利之后,同時也有義務是需要積極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