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申請強制
執行比較好 一、何時申請強制
執行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
可以申請
執行的人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應該在什么時候申請強制
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
執行期間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還能延長。
1、中止:在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
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申請
執行時效因申請
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乙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申請
執行人超過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
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
執行。被
執行人主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義務后,又以不知申請
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對已履行部分
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
執行過程中,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
執行的財產,在申請
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
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審批后,
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
執行程序。終結
執行后,申請
執行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可供
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
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
執行時效的限制。
5、因撤銷
執行申請而終止
執行后,申請
執行人還可以再次申請
執行,再次申請應當符合申請
執行時效的規定。
二、申請強制
執行時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當事人申請強制
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申請
執行書。申請
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
執行的理由、事項、
執行標的,以及申請
執行人所了解的被
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
執行人書寫申請
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
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
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申請
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
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另外,申請
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
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
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針對所有的
執行工作,申請
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
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
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若在判決生效之后,對方卻不履行的話,此時當事人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維權,最好是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但此時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何時申請強制
執行。畢竟法律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要是一直不提出強制
執行的申請,一段時間之后就不能申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