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
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馳名
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判定是否可能對馳名
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
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因此,馳名
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決定了它的受保護范圍時: 1、對獨創性較強的
商標,其保護范圍應當較寬,可以擴大到較多的類別甚至是全部的類別;對獨創性較弱的
商標,其保護范圍應較窄,可以只集中在與其使用商品相關的類別。 2、對馳名程度高的
商標,其保護范圍應較寬,可以擴大到所有類別;對馳名程度低的
商標,其保護范圍應窄于馳名程度高的
商標。 3、對使用在生活資料類商品上的馳名
商標,其保護范圍應較寬;對使用在生產資料類商品上的
商標,其保護范圍在一般情況下應窄于使用在生活資料類商品上的
商標。 4、在已認定的馳名
商標中,有些是由幾部分組成的,甚至包括幾個
商標,對他們的保護應根據各部分顯著性的強弱、知名度的大小來確定范圍。其確定范圍的原則同上。 5、對于那些自身顯著性較弱的馳名
商標,在保護時應充分考慮到其由于使用而產生的顯著性,特別是某些特定的字體已經在使用中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因此,絕不允許他人使用與該馳名
商標相同的字體。 6、判定
商標的近似程度時應考慮到所判定的
商標指定的商品與馳名
商標核定商品的關系。對于在類似或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判定是否近似時應從嚴掌握;對于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標準應從寬掌握。 由于確定馳名
商標的保護范圍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綜合考慮以上幾個方面的因素。只有這樣才能既對馳名
商標予以充分的保護,又不妨礙他人對相關
商標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