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商標專用權,是對
商標注冊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行為,是對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商業(yè)信譽,經(jīng)營效益造成巨大損害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jīng)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侵犯
商標專用權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
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
商標、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 3、處以非法經(jīng)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jīng)營額無法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事處罰: 1、立即停止侵權; 2、賠償
商標專用權人因被侵犯
商標專用權遭受的損失(數(shù)額為:侵犯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害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刑事處罰: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規(guī)定,有下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未經(jīng)
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個
商標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②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 ③銷售明知是偽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 2、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應予追訴: ①個人偽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jīng)濟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偽冒他人注冊
商標,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偽冒他人馳名
商標或者人用藥品
商標的,金額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偽冒他人注冊
商標受過行政處分兩次以上,又偽冒他人注冊
商標,造成惡劣影響的,按《刑法》第113條追訴; ②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按《刑法》第214條追訴; ③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數(shù)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jīng)營額在二十萬元以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
商標標識,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注冊
商標標識受過兩次以上
行政處罰,又非法制造、銷售注冊
商標標識;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按《刑法》第215條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