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第三人”被稱作保證人;“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也是保證
合同中的債權人。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
合同關系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
合同保證
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保證
合同中,只有保證人承擔債務,債權人不負對待給付義務,故為單務
合同。保證
合同中,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保證債務,債權人對此不提供相應對價,故為無償
合同。實踐中債務人往往為此支付保證人一定的金錢,但不影響保證
合同無償性的特征,因為保證
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證人,而非債務人與保證人。保證
合同因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
合同。根據《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
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故為要式
合同。
保證
合同為從
合同。主
合同有效成立或將要成立,保證
合同才發生效力。故主
合同無效,保證
合同無效。但保證
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主
合同無效。
保證
合同為要式
合同,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問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
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
合同成立。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
合同成立。
(3)主
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
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
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