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所以
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民法典》對法院受理
離婚訴訟的范圍進行了限制。那么具體來說什么
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
離婚訴訟法院不受理
1、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
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法院不受理的
離婚訴訟有哪些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
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
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
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包括: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
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如果針對其
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可待不予受理的情形消失以后重新
起訴。決定
起訴離婚之前,最好先咨詢一下專業的
離婚律師,看是否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受理其
離婚訴訟以后,也可以在專業
離婚律師的幫助下,爭取公平合理的
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的
撫養權,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