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
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一、并購
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私募投資
基金有三種設立方式,即公司制、契約制與合伙制。專業從事并購重組的產業
基金不能以契約式存在,只能以公司制或合伙企業的形式存在。
若選擇先成立一家
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業,用于充當并購
基金的GP,再挖掘項目,設立并購
基金,募集LP的,需特別注意:目前各地工商局已普遍暫停辦理投資類企業的設立登記事宜。北京市工商局于2016年1月9日發布《關于在全市范圍內暫停投資類企業登記的通知》([2016]02號),明確指出:暫停核準名稱中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
基金、財富管理”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暫停經營范圍中含有“項目投資、
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經營項目。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包含上述表述的企業申請遷入本市的,也暫停辦理登記。實踐中,必須事先具備已設立的
基金管理人牌照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相關資源,新設公司制或合伙企業制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已不具有實現可操作性。
二、并購
基金產品化
并購
基金常常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由 GP(普通合伙人)和 LP(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 GP負責并購
基金的運作,并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常常為整個并購
基金的1%~5%。LP 是并購
基金的主要資金提供方,分享并購
基金的主要收益。目前LP的限制條件是:數量不能超過50人;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
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對于規模較大的并購
基金,單個 LP 常常要出較大的資金量,比如1億元以上,這就限制了投資者群體范圍。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產品化來擴大客戶的參與群體、降低參與門檻。
(1)信托和
基金子公司結構:雙層結構
客戶通過參與
基金子公司產品或者信托產品,門檻為100萬元。信托產品或
基金子公司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合并運作,充當一個LP,或者參與多個 LP 來分散風險。
(2)信托和
基金子公司結構:多層結構
底層采用的是普通的并購
基金,
保險公司或者
基金子公司或者信托成立對應的“投資計劃”,充當并購
基金的 LP。然后
基金子公司或信托成立產品再投資于該“投資計劃”,從而間接實現并購
基金的投資。
在中石化銷售公司
股權競標項目中,人保資產就是按照有限合伙
基金的形式,通過多重產品來實現了小額客戶的參與。該原理也可以應用在并購
基金之上。
關于并購
基金的設立的方式,主要是有公司制、契約制與合伙制。每一種方式都是各有利弊的,我們在進行設立的時候,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再進行選擇合適的方式。另外,在進行設立并購
基金之前,我們需要對于相關的風險有一定的了解,理性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