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錢:申請人繳納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另個,根據“協定”及“議定書”,國際注冊申請人可不經過代理人,直接向本國的
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從而可節省一筆代理費。從數額上看,國際注冊費大大低于分別向每個國家申請注冊的費用,后者一般包括該國
商標注冊規費、代理費和翻譯費等。 省時:申請人從向
商標局提交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并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
商標注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
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注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注冊
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省事:國際注冊申請人可直接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無須委托國內外的代理人辦理;申請人可用中文與一份申請書指定一個或多個國家,在一個或多個商品和/或服務類別上申請
商標國際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