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權益時必須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三類證據:
1、勞動者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
(1)具備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
合同;
(2)具備用人單位公章的給農民工的欠條;
(3)具備包工頭或工長簽名的欠條;
(4)單位工資單、工資表、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5)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如
醫療保險、養老
保險、失業
保險等)的單據或記錄等(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6)工作證、服務證、工作胸卡、工作服、工作標記等證明身份的證據材料;
(7)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最好有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8)印有勞動者名字的考勤記錄、考勤本(最好有單位公章或用人單位領導簽字);
(9)和用人單位領導關于工作情況的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
(1)證人證言:工友、用人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勞動見證人等的證明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證言;
(2)工作期間給第三方提供服務后,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
(3)職業中介機構印有雙方名字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
(1)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
醫療診斷證明;
(2)向勞動保障部門寄出的舉報材料等郵局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