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時候勞動者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
合同,主要是因為單位的一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換言之也就是在單位的逼迫下要求解除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可以要賠償金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解除勞動
合同可以要賠償金嗎?
勞動
合同法所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賠償金是指在勞動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為了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勞動
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請求經濟賠償金的權利。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依據《勞動
合同法》八十七條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支付的賠償金相當于補償金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但與此同時,根據《勞動
合同法》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不明勞動法的情況下未合理利用解除權而非法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對于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索要經濟賠償金應注意什么
勞動者請求經濟賠償金,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下,才具有解除
合同的權利,同時不得有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2、 經濟賠償金應按照《勞動
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3、 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
合同不當,屬于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
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搜集勞動
合同被解除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的依據不屬于《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滿足第四十條的規定,為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
關于解除勞動
合同,不管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還是由勞動者提出的,此時是否能要求單位做出賠償,還要看實際解除勞動
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只有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
合同的,此時解除勞動
合同可以要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