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轉業軍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參過軍,轉業復員的時候會拿到一筆安置費。當夫妻一方是轉業軍人時,這種
離婚案件處理起來稍微麻煩些,其中在財產分割上面有普通老百姓
離婚有不同之處。那么轉業軍人
離婚財產分割如何操作?下面就由我們具體講一講吧。
一、轉業軍人
離婚如何分割財產?
復員軍人在
離婚時涉及到財產分割方面,比較特殊的問題是復員軍人、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復員軍人的
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如何分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十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
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也就是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是國家安置復員軍人生產生活的費用,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個人財產在一定時間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
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因其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和專屬性,不論夫妻雙方結婚時間多長,都按軍人的個人財產來處理。因此您如
離婚,將不能分得對方的
醫療補助費用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對于其他財產,應按照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分割。
二、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
離婚的時候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復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系存續年限。 軍人
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后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綜上所述,在轉業軍人
離婚財產分割上,比較難處理的是復員費和轉業費的處理。按照現有規定,這部分費用是一次性發給軍人的,應該算做個人財產,
離婚的時候不予分割。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就是如果轉業軍人拿到復員費時,夫妻雙方結婚十年以上才
離婚的,這筆費用應該當做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