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一些工礦企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導致安全事故頻出,安全事故已經是威脅工人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發生安全事故后,政府會根據事故等級采取不同的應急機制,目前安全事故等級分為四級。那么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我們一起跟隨我們具體做個了解。一、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發生安全事故后如何報告?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包括一般事故、較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依據為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發生安全事故后,企業應該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對于重大事故,政府通常會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