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人身損害賠償的證據有什么技巧 一、收集人身損害賠償的證據有什么技巧
1、
醫療費證據
醫療費證據主要包括醫院的病歷、出院小節、醫生的處方箋和
醫療費發票和費用清單。事實上病歷、出院小節和醫生的處方箋主要是針對損害程度及
醫療情況的證據,
醫療發票才是最直接指向
醫療費用的證據。但是病歷、出院小節和處方箋的內容是對受害人采取何種
醫療措施的反映,他們將提示
醫療費用的花費是否合理。特別要提出的是處方箋的證據保存,尤其在門診
醫療中,病人的用藥醫生必須在處方箋上列明,這對查驗用藥是否合理是一個很好的證據。
2、誤工費證據
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賠償權利人一方對誤工費主張提供的證據往往是這樣的某某某是本單位職工,月收入多少多少錢。事實上這不是一份誤工證明而僅僅是一份收入證明,即便其真實性得到了法院的認可,但法院僅能認可其月收入的多少,而無法認定其為誤工損失。因為一份完整的誤工證明不僅要有被證明人的收入情況,更重要的是其具體誤工了多長時間,單位對其收入是否扣發,扣發多少,被扣發的部分才是真正的誤工損失。所以較為完整的誤工費證明應當寫為:某某某為本單位職工,月收入多少多少,因其親屬某某某受傷入院(死亡、受傷殘疾)需要照顧像本單位請假多少多少天,扣發其(何種類型的)收入多少多少錢。此外,對于工資收入的證明一般而言僅憑單位證明是不充足的,如果有工資單還要提供工資單,如果月收入較高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還要提供完稅憑證。
3、護理費證據
護理費目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家人護理一種是聘請專門的護工。前一種護理方式的護理費計算就是護理者的誤工損失,證據的形式如前述誤工費的證據。對于后一種的護理方式的護理費計算一般按照雇傭雙方的
合同確定,因此一般將雇用
合同以及付費收據作為證據。需要說明的是護工的費用一般不應超過各省的標準。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
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
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于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于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于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其實不管是打怎樣的官司,若
起訴的一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的話,那么最后的判決結果肯定是會對其不利的。針對不同案件中證據的收集,需要了解的技巧不同。至于收集人身損害賠償的證據有什么技巧,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但愿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