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他們參加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實踐中往往不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包括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的場合下,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的近親屬與被害人之間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而且是被害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被害人財產的權利,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近親屬為了挽回所受到的經濟損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得到賠償。(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場合下,由于其個人能力所限,僅靠自己的力量是難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因而法律規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可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4)人民檢察院,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5)在
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申請預先支付了
保險賠償金時,
保險人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訴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