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不管是已經辦理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只要發現了對方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都可以從發現之次日起2年內提
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超過2年再
起訴的,因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面臨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隱匿的財產,那么對于轉移、隱匿的財產如何分割呢?《婚姻法》規定,
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對于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這里的少分或不分財產,指的是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當事人對轉移、隱藏的財產部分少分或不分,已經分割的財產不再重新分割
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隱匿財產及如何分割并不是復雜的問題,只是搜集轉移、隱匿財產的證據比較困難,而且搜集到的證據也是案件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