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
違約,用人單位要求其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有兩個作用:
其一:損害賠償作用。勞動者突然離職,肯定會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一些負面影響,那么勞動者就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補償或賠償。造成多大的經濟損失在計量上是有一定的困難的,在現代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相互關聯的,某一員工出現問題不足以影響全局,如果一個員工的流失就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失,只能說明這個企業的勞動管理存在缺陷。如何準確確定補償或賠償的數額要把握實事求是、責任大小、充分考慮勞動者支付能力的原則。
其二:對
違約行為予以懲戒作用。為了建立社會“誠實信用”的理念,用人單位收取
違約的勞動者
違約金,也可以看作對不守信者的一點處罰,是應該的。綜合以上兩點作用可以看到:勞動者
違約是要支付
違約金的,多少要考慮到勞動者支付能力,造成經濟損失大小等情況合理確定。